商标使用_“哈松欧HA•SONG•O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4616408号“哈松欧HA•SONG•OU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170号

       

      申请人:王洪涛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州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16408号“哈松欧HA•SONG•O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的文字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独特的含义,图形部分的设计用做商标不会产生不良影响。通过商标网查询发现,多件类似的商标已经成功注册。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营销模式,经过宣传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了一一对应关系,在业界及消费者中具有不错的信誉。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图形部分与伊斯兰建筑相似,作为商标使用在“香肠;猪肉食品”等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另外,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没有必然联系且具体情况不同,不足以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