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复审_近似商标_“众行天下ZHONGXINGTIANXI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2059837号“众行天下ZHONGXINGTIANXIA及

    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566号

       

      申请人:钱邻屹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059837号“众行天下ZHONGXINGTIANXI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899334号“众行天下”商标、第20997392号“众行天下”商标、第3699878号“众行”商标、第21030693号“一米摩旅 YIMI MOTORCYCLE及图”商标、第16919552号“华晟恒旅游 WWW.BJHSH.CN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整体结构、外观视觉、含义及呼叫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宣传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在实际使用中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在文字构成、呼叫方面存在差异,使用在类似服务上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体育教育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康陆军
    薛寅君

    2020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