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3978410号“CHEELA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166号
申请人:大理植蓝染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78410号“CHEEL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64952号“橙兰CHENL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注册人已出具《商标共存协议》,表示同意申请商标在第24类指定商品上注册和使用。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注册人已同意申请商标在其指定商品上注册和使用,且双方商标有所区别,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龙侠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