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耶拿分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国际注册第1421623号“耶拿分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165号

       

      申请人:德国耶拿分析仪器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21623号“耶拿分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经针对第5类被驳回商品“药品”向国际局提交了限定商品申请,将“药品”限定为“药品,即兽医和人用药物制剂以及兽医和人用医学实验药物制剂”,该限定后的商品描述已明确该商品为“兽医用和人用”,且并未超出商标网显示的原商品群组。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的中国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国际局(WIPO)下发的关于申请商标第5类限定商品的核准通知书、WIPO公告页及中文翻译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的国际删减申请已被核准,限定后的复审商品为“药品,即兽医和人用药物制剂以及兽医和人用医学实验药物制剂”。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经国际删减后限定的复审商品为“药品,即兽医和人用药物制剂以及兽医和人用医学实验药物制剂”,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的中国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龙侠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