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DINAMIC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3987327号“DINAMIC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458号

       

      申请人:森织汽车内饰(武汉)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87327号“DINAMIC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454973号“DINAMICA MOTOR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5801769号“DINAMIC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5802761号“DINAMIC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一至三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三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在第12类商品上,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故该商标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
      在第18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仿皮革”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相比较,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在第24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织物”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纺织织物”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相比较,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2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8类、第24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魏诗瑄
    康陆军
    薛寅君

    2020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