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4002043号“WORLD PAND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451号
申请人:青岛万嘉集运物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智汇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002043号“WORLD PAND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58324号“WORL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752398号“WORLD HOMEXP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1008989号“WORLD FASHION WF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693540号“熊猫大世界PANDA WORL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4443994号“CLASS WRL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7420922号“891 WORL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5745781号“PANDA LOGISTIC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7066035号“漫品 WORL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三经国际删减程序已被删减。
2、引证商标五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五已被无效,故上述商标均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海上运输”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七、八核定使用的“海上运输”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七、八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七、八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七、八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未提交相关证据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魏诗瑄
康陆军
薛寅君
2020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