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3672471号“逸家人YJR YIJIARE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558号
申请人:贵州矜贵岭上农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672471号“逸家人YJR YIJIARE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565423号“逸佳人 QUIET BEAUTY及图”商标、第8897634号“杨记柔 柔 YJR”商标、第13279767号图形商标、第16741258号“草川子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元素构成、整体外观、图形设计、呼叫及含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在长期使用过程中显著特征得到增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在先已有其它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使用,申请商标亦具备可注册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实际使用图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方面存在差异,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干食用菌”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所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该项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干食用菌”外的其他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存在混淆的可能性。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关于其他类似情形商标已经被核准注册使用的主张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干食用菌”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康陆军
薛寅君
2020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