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338521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548号
申请人:邓成达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38521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408097号图形商标、第8414393号图形商标、第13565299号“慕锦记及图”商标、第17182811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在构成要素、整体构图、视觉效果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548245号“M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其不再阻碍申请商标的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康陆军
薛寅君
2020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