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3134499号“TAIZIRAN LATEX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537号
申请人:广州舒钧优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134499号“TAIZIRAN LATEX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188109号“BATAISI LATEX 100%NATURAL及图”商标、第33048831号“BLDHISD LATEX 100%NATURAL及图”商标、第33058077号“BOKIST LATEX 100% NATURAL及图”商标、第30724596号“100% NATURAL及图”商标、第30718678号“100% NATURAL及图”商标、第24997619号“BATAISILATEX 100%NATURAL及图”商标、第32162850号“LATEX 100% NATURAL及图”商标、第33058084号“ROYAL LATEX”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三、四、五、七、八已被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二、三、四、五、七、八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床垫;枕头;乳胶床垫;羽绒枕头”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六核定使用“家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六在整体设计、视觉效果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床垫;枕头;乳胶床垫;羽绒枕头”外的其他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六核定使用的所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床垫;枕头;乳胶床垫;羽绒枕头”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康陆军
薛寅君
2020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