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299895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523号
申请人:秦皇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99895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18837号图形商标、第9705525号“亿润企业及图”商标、第3802490号图形商标、第5373953号“明峰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构图、设计、整体外观、视觉效果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与上述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域、行业领域具有一定差异,面临的销售渠道、销售对象亦有所不同,相关公众能够加以区分。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宣传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在实际使用中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二、三已被提出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申请人请求待其审理完毕再行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已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被裁定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三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信托”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所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该项服务上,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信托”外的其他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不动产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在图形设计、视觉效果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信托”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康陆军
薛寅君
2020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