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使用_“大家医生DR.G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3183235号“大家医生DR.GM”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518号

       

      申请人:四川大家医学检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省成都市天策商标专利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183235号“大家医生DR.G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24777号“大家健康”商标、第5382899号“大家”商标、第4941366号“大”商标、第11834298号“大”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呼叫及含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较为特殊,且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宣传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在实际使用中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简介;商标设计合同及发票;申请商标设计稿;申请商标使用图片。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尚处于宽展期内。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方面存在差异,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浸药液的薄纸”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卫生纸”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包含相同的显著识别部分“大家”,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该项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浸药液的薄纸”外的其他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所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存在混淆的可能性。
      另,因引证商标二的最终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故我局在本案中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近似问题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浸药液的薄纸”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康陆军
    薛寅君

    2020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