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好医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1504737号“好医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516号

       

      申请人:好医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名义:四川好医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蓄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504737号“好医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的独创品牌,其经过使用宣传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在实际使用中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971595号“好医生”商标、第6504236号“好医生 WWW.HAOYISHENG.COM”商标、第13774486号“好医生 MEDI”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正处于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审理程序中,申请人请求暂缓本案审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状态信息;申请人最早使用申请商标的证据;申请人公司情况介绍。
      经复审查明:我局在驳回决定中亦引证了第22260972号“好医生 健康管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已被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一、二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三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设计;无形资产评估”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所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服装设计;无形资产评估”外的其他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同,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存在混淆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服装设计;无形资产评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康陆军
    薛寅君

    2020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