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GENERATION BI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国际注册第1417605号“GENERATION BI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514号

       

      申请人:GENERATION BIO CO.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17605号“GENERATION BI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国际注册第617214号“GENERAT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467464号“世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被裁定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第6410363号“世代 SEMP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技术项目研究;研究与开发(替他人);质量检测;机械研究”服务上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被裁定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二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在42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二者不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复审商品、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康陆军
    薛寅君

    2020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