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逸家人 YJ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3668103号“逸家人 YJR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504号

       

      申请人:贵州矜贵岭上农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668103号“逸家人YJ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482732号“逸家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566280号“逸佳人 QUIET BEAUT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630605号“YJ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2536192号“毅佳荣 YJ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2926980号“YJ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元素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在长期使用过程中显著特征得到增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在先已有其它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使用,申请商标亦具备可注册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实际使用照片。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专用权至2018年12月13日止,其所有人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续展申请,该商标已无效。引证商标五已被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三专用权至本案审理时已届满一年,故本案不再属于《商标法》第五十条所指情形。引证商标五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呼叫方面存在差异,使用在类似服务上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逸家人”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存在混淆的可能性。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关于其他类似情形商标已经被核准注册使用的主张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康陆军
    薛寅君

    2020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