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野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3493411号“野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068号

       

      申请人:野村控股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493411号“野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95410号“野村YECUEN及图”商标、第8511014号“野村综合研究所”商标、第26875642号“野村”商标、第8511011号“野村综研”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存在显著差异,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引证商标二、四所有人已经在另一商标案件中出具了经公证认证的《同意书》,表示同意申请人“野村”商标在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商标系上述商标的重新申请。申请商标已经进行了长期的宣传和使用,消费者能够将其与四件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引证商标一注册信息;2、经公证认证的引证商标二、四所有人在第26883243号“野村”商标案件中出具的《同意函》复印件及翻译件;3、相关驳回复审决定书;4、申请人公司情况简介及百度百科介绍;5、申请人《社友》内刊;6、申请人相关报道资料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广告宣传;市场营销;替他人推销;进出口代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管理咨询;商业信息”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商业信息”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另外,鉴于引证商标三在申请商标申请注册之时尚未获得初步审定,故本案应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广告宣传;市场营销;替他人推销;进出口代理”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