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2544926号“天鲜配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7413号
申请人: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544926号“天鲜配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521482号“天添鲜配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在驳回复审程序中已被驳回,将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阻碍。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449373号“e+天鲜配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1563059号“天鲜配蔬果配送FRESH DELIVERY EVERY DA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权利状态不确定。申请人放弃“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故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634560号“天鲜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引证商标三、引证商标八、引证商标九将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阻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337152号“宅宝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752671号“新婴怡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842310号“天仙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0099906号“天仙配魔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字形、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且在多个类别上存在“天鲜配”与“天仙配”商标并存的情况。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二、四、六、第5991249号“天鲜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提出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络字典对“鲜”字的解释、百度百科对“天仙配”的介绍、天鲜配(上海)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公示信息、公司装修、办公服务器、文件模版、内部系统上对“天鲜配”的使用情况、相关产品奖的证明资料、天鲜配已采用全程冷链、新零售带动鲜奶配送升级的报道资料、关于2018年度全球乳业20强和中国品牌50强及胡润排行榜的报道、天鲜配在常州市的推广信息、天鲜配TVC电视广告截图、天鲜配商业模式和推广模式正作为商业案例被宣传的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中被决定予以撤销,但该撤销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八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决定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三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决定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九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决定,在“寻找赞助”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五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八均已被驳回,故引证商标三、八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
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故驳回决定中针对该项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在文字构成、含义、整体外观上有所区别,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七、九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认读文字部分“天鲜配”与引证商标五 “天鲜配”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自动售货机出租”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属于同一种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同一种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自动售货机出租”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金艳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