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商标使用_“宁萌”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24271039号“宁萌”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7403号

       

      申请人:王建国
      委托代理人:北京卓正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南宫市新居民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4月25日对第24271039号“宁萌”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用2个月时间恶意抢注、囤积了178件商标,且大部分与他人在先使用且具有显著性的天猫旗舰店名称完全相同,此情形难为巧合,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申请人已经在天猫平台上经营“宁萌车品旗舰店”有6年多,被申请人应当知晓申请人的商标。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不仅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且属于以不正手段抢注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被申请人的行为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被申请人抢注的天猫、京东店铺名称;申请人在天猫平台上的“宁萌车品旗舰店”相关材料。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5月23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7类“垫席;地板覆盖物;人工草皮”等商品上,经审查于2018年8月28日获准注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的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且获准注册日期属于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关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之情形。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本案中,申请人未明确主张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在先权利,且申请人提交的天猫店铺截图无法确定形成时间,故该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垫席”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未注册商标且该商标已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二,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之情形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问题三,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中,“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我国人民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中争议商标本身并无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不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标志。
      此外,申请人在无效宣告理由书首页中引证了第12897394号“宁萌ningmeng及图”商标,但该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2类商品上,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金艳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