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21521673号“通向科技TONGXIANGKEJI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723号
申请人:微软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通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3月15日对第21521673号“通向科技TONGXIANGKEJI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系图形、“XBOX”系列商标的真正所有人,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申请人的前述系列商标已经在中国计算机周边产品尤其是游戏电子设备领域享有了极高的知名度,应认定为电子游戏设备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479465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商标局曾在第7295322号图形商标等类似案件中认定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恶意,企业利用申请人商标的知名度来牟取不正当利益,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信息打印件;
2、国家图书馆“XBOX”检索报告复印件;
3、百度百科、百度贴吧、电玩巴士关于XBOX ONE打印面;
4、凤凰网关于《微软斩获艾美奖,索尼总裁平井一夫获终生成就奖》报道打印件;
5、微软新主机!X-BOX ONE发布会全程回顾网页打印页;
6、《光环:士官长合集》国行版8月13日上市众多Xbox游戏大作首次亮相中国来ChinaJoy尽情试玩网页打印页;
7、第7295322号图形、第7272061号“嘉荷视觉JIAHESHIJUE及图”商标异议裁定书;
8、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打印页。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0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8类“信息传送;无线数字信息传送服务;电视播放”等服务上,在初审公告期内被本案申请人提出异议,异议裁决异议理由不成立,争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注册公告刊发日期为2019年3月14日。
2、引证商标为申请人所有,指定使用在第38类“在电脑使用者之间电子数据和文件的传送;电子邮件”等服务上,经审查于2009年2月28日获准注册。商标专用期至2029年2月27日。引证商标在商评字[2019]第0000006511号撤销复审决定中被决定予以撤销,后被提起行政诉讼,现处于一审诉讼程序中。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的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且获准注册日期属于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相关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整体外观上存在差异,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关于焦点问题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所主张的图形、“XBOX”系列商标在呼叫、整体外观上存在差异,未构成对其商标的复制、摹仿,争议商标的注册不致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之情形。
此外,争议商标并不带有欺骗性,从而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之规定。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因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金艳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