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复审_近似商标_“沂蒙红嫂YIMENG HONG SA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29029288号“沂蒙红嫂YIMENG HONG

    SA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183号

       

      申请人:临沂沂蒙红嫂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029288号“沂蒙红嫂YIMENG HONG S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独特,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64241号“沂蒙红嫂YI MENG HONG SAO及图”商标、第5162472号“沂蒙红嫂YI MENG HONG SAO及图”商标、第8203445号“沂蒙红嫂及图”商标、第22836886号“沂蒙红嫂YI MENG HONG SAO及图”商标、第4564466号“YI MENG HONG SAO及图”商标、第4411533号“红嫂”商标、第4992859号“红嫂人家HONG SAO REN JIA及图”商标、第4982010号“红嫂人家HONG SAO REN JIA及图”商标、第3664240号“齐鲁红嫂QI LU HONG SAO及图”商标、第11857079号“沂蒙红YIMENGHONG”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中的引证商标三、六、十区别明显,不会造成公众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二、四、五、七、八、九注册人为申请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双方为利益共同体,不应对上述商标进行比对。申请商标在长期使用过程中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来鑫身份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在撤销复审程序中被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被撤销,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引证商标四至十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已构成相同或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明胶”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引证商标四至十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用油;豆浆”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引证商标四至十核定使用的“果汁;食用油”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引证商标四至十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并未显示引证商标一、二、四、五、七、八、九所有人明确表示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故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七、八、九注册人为利益共同体的主张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明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