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3746513 - 商评字[2020]第0000020357号 - 申请人:北京中税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3746513号“中税网taxchina.com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357号

       

      申请人:北京中税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746513号“中税网taxchina.co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22699号“中税”商标、第8797599号“中税”商标、第28947208号“中税”商标、第5319229号“纳税护税人龙 TAX及图”商标、第17609101号“税闻TAX PEDIATAXPEDIA及图”商标、第31700210号“杭州知合户外运动策划有限公司Hangzhou Zhihe Outdoor Sports  Ltd.及图”商标、第26315034号图形商标、第12080163号“中税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申请商标使用在第41类服务上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三、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获得消费者的青睐。四、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六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驳回,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处于等待评审应诉程序中。至本案审理时,其余引证商标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整体尚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由汉字组合“中税网”、字母组合“taxchina.com”及图形构成,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中税网”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三“中税”,且未形成明显区别的含义,与引证商标八文字“中税通”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独立识别部分“taxchina.com”与引证商标四、五独立识别部分“TAX”在主要识别字母、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八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学校(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八核定使用的教育信息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八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本案中,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之情形。申请商标中包含的“china”为我国国家名称的英文,将其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易导致国家名称的滥用,对社会公共秩序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应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爽
    李钊
    刘辰

    2020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