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世纪兄弟家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5467215号“世纪兄弟家居”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363号

       

      申请人:张立军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67215号“世纪兄弟家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70446号商标、第9718326号商标、第9714809号商标、第9718296号商标、第945659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门店照片等打印件或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中文“世纪兄弟”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中文“兄弟”,引证商标一、三至五显著识别英文可译为“兄弟”,申请商标显著识别中文与之含义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上述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家具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指代关系,取得了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萌
    马媛媛
    张旭

    2020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