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福参福”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5496942号“福参福”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318号

       

      申请人:侯丹丹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96942号“福参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福参福”中包含文字“参”,指定使用在鱿鱼(非活)等全部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萌
    马媛媛
    张旭

    2020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