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2775408号“神池胡麻油月饼”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047号
申请人:忻州市忻府区神池悦达食品厂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775408号“神池胡麻油月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210170号商标、第31756366号商标,第9899143号商标、第32634151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我局予以驳回,现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故其已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显著部分均为“神池”,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食品用蜜糖、糖”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调味品、蛋糕”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若在这些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中含有“月饼”一词,作为商标使用在除“月饼”外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昕
曲红阳
赵婷婷
2020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