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怡然圣井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0093682号“怡然圣井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815号

       

      申请人:北京溢海源商贸有限公司(原申请人:丽京泉(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093682号“怡然圣井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99795号“怡然及图”商标、第8618646号“怡然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包含文字组合“怡然”,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巧克力饮料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瑛
    张世莉
    相峥

    2020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