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0275388号“汇峰”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955号
申请人:江苏汇峰置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宿迁市钟吾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275388号“汇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368550号“汇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中于2019年8月19日被决定撤销该商标的注册,并刊登于第1671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决定撤销该商标的注册,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赵焕菲
2020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