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7558002号“太古汇TaiKooHui”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939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英国太古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孖士打(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吴春强
申请人因第7558002号“太古汇TaiKooHui”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2663号决定,于2019年07月0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复审商标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许可太古汇(广州)发展有限公司对复审商标进行使用,并由商标局核准备案并予公告。综上,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维基百科以及申请人官网对申请人的概述;
2、复审商标信息、许可备案公告及被许可人的企业公示信息;
3、被许可人签订的合同书及发票;
4、印有复审商标的服装照片;
5、被许可人签订的表演服务合同书及发票;
6、被许可人的专项审计报告及会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
7、媒体报道;
8、广州市著名商标证书。
为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其与申请人在撤销复审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基本一致。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9年7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0年11月7日获准注册,其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帽商品,其商标专用期至2020年11月6日止。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2015年9月7日至2018年9月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对复审商标在其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中,证据1并非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证据2需要其他相关的有效证据予以佐证;证据3、证据5未显示复审商标,且其并非复审商标在其核定使用商品上的使用证据;证据4无法确定证据形成时间;证据6、证据8中显示的服务项目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符;证据7未显示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且部分证据显示的时间不在本案指定期间内。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未形成基本的证据链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其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韩蓄
凃嘉雯
2020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