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6809945号“X”商标
评审案件结案通知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938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2XU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德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特步(中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809945号“X”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4702号决定,于2019年04月1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在另案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中于2018年4月10日被决定不予撤销该商标的注册,后经撤销复审,于2019年4月15日被决定撤销该商标的注册。至本案审理时,该复审决定已生效,并刊登于第1665期《商标公告》。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独任审查员:赵焕菲
2020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