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CITYLIFE”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13232662号“CITYLIFE”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935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美国城市生活(纽约)集团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广昱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城市生活(北京)资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232662号“CITYLIF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06157号决定,于2019年03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的真实使用情况。故,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商标使用许可授权书》;
      2、复审商标在鼠标垫、U盘、灯箱产品上的使用图片;
      3、实体店名录。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有效的证据链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其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综上,被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申请人补充提交了大众点评的部分评价截图(以下称证据4),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3年9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5年4月7日获准注册,其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外围设备、煮蛋计时器(沙漏)、灯箱、手提电话、电锁、电暖衣服商品,其商标专用期至2025年4月6日止。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2015年4月9日至2018年4月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对复审商标在其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中,证据1需要其他相关的有效证据予以佐证;证据2无法确定证据形成时间;证据3并非复审商标在其核定使用商品上的使用证据;证据4中显示的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差异明显,并非复审商标在其核定使用商品上的使用证据。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未形成基本的证据链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其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韩蓄
    凃嘉雯

    2020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