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3803319号“小草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260号
申请人:广州市巧束服饰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小马犇腾知识产权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03319号“小草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792325号“小草及图”商标、第20199692号“小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含义不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且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并存。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腰带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鞋、腰带、婚纱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小草家”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识别文字“小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刘胤颖
柯佩佩
2020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