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6140741号“一葉了然 梅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266号
申请人:上海沐钥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珍银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40741号“一葉了然 梅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004299号“一目了然”商标、第22004791号“一目了然”商标、第3444633号“梅”商标、第4051751号“梅MEI及图”商标、第35104733号“梅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构成要素、文字组成、整体外观差异明显,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2、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已被驳回其注册申请,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饮料、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茶、茶饮料、果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一葉了然”与引证商标一、二“一目了然”仅一字之差。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刘胤颖
柯佩佩
2020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