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4321356号“耦合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276号
申请人:耦合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21356号“耦合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159389号“藕合”商标、第20159397号“OLHE藕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元素构成、整体外观、呼叫、含义不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且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并存。2、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的指示关系,加之,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行业属性、地域范围不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商业信息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耦合网”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识别文字“藕合”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刘胤颖
柯佩佩
2020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