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3849252号“融合大师”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692号
申请人:融合(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49252号“融合大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09121号“融合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含义区别明显,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2、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申请人注册商标是出于对自身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3、申请商标在长期使用过程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肉汤、混合奶酪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豆奶(牛奶替代品)、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融合大师”包含了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融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刘胤颖
柯佩佩
2020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