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078337 - 商评字[2020]第0000019701号 - 申请人:北京味极道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5078337号“茶礼士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701号

       

      申请人:北京味极道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78337号“茶礼士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409861号“茶礼世及图”商标、第14154030号图形商标、第14727904号图形商标、第14153996号图形商标、第1415383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整体外观、含义区别明显,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2、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理应受到保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有显著认读文字可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相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饮料制作配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饮料制作配料、烈性酒配料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茶礼士”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文字“茶礼世”仅一字之差,呼叫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饮料制作配料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饮料制作配料、烈性酒配料、啤酒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两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饮料制作配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刘胤颖
    柯佩佩

    2020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