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博爱内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5411153号“博爱内观”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722号

       

      申请人:河南明静德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11153号“博爱内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2、申请商标中的“内观”虽然与宗教有关,但其还具有其他含义,不会使相关公众将之与特定宗教或者民间信仰相联系,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企业信息。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内观”有宗教含义,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刘胤颖
    柯佩佩

    2020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