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玻璃烤”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3656337号“玻璃烤”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741号

       

      申请人:济南至诚信达化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业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656337号“玻璃烤”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的含义,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2、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3、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已经拥有了自己独特的显著性,不会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玻璃烤”使用在申请商标指定的电炉、烘烤器具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技术等特点,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刘胤颖
    柯佩佩

    2020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