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6306177号“龙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202号
申请人:车荣花
委托代理人:青岛正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06177号“龙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我局所引证的第4505003号“龙辉 LONGHU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505004号“龙辉 LONGHU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于2018年9月20日已注册期满,截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自期满之日起已逾一年。
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注册期满未续展,丧失了专用权,且自期满之日起已逾一年,故,引证商标一、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可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谢娜
2020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