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4451883号“头媛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190号
申请人:山东衡益非医疗性保健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51883号“头媛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81037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广泛宣传使用已取得相关公众认可。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及图形组合而成,其中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在整体造型、外观和视觉效果等方面高度近似,故,申请商标整体上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信息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疗诊所服务等服务在消费对象、服务的内容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娜
段晓梅
任航
2020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