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3928462号“中检信用”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778号
申请人:中检博森认证(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28462号“中检信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783234号“中检”商标、第33794226号“中检集团”商标、第33804373号“中检评价”商标、第33804376号“中检评估”商标、第33812526号“中检生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含义、呼叫、整体外观差异巨大,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2、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并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3、申请人注册商标是出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理应受到保护。4、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权利状态不确定。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荣誉证书、等级证书。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为有效注册商标。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已被驳回其注册申请,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无线电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中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刘胤颖
柯佩佩
2020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