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果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4847849号“星果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576号

       

      申请人:黎伟杰  何沛轩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邦客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47849号“星果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3027706号“星果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极端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具有较高的市场认知度,已经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的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证据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无酒精饮料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同,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田益民
    张世莉

    2020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