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446497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269号
申请人:深圳吉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6497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50846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图手法、设计风格、整体外观区别明显,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2、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经宣传使用,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具备区分服务来源的功能。申请商标若被驳回,将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实物、实景照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广告、商业管理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货物展出、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刘胤颖
柯佩佩
2020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