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4101567号“读客知识小说”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140号
申请人: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君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101567号“读客知识小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15060号“读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265138号“读客网DOKER C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大量使用已形成固定的消费群体。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在先商标。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注册,该撤销决定暂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中文,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系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联系,故上述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电视文娱节目等服务在消费对象、服务的内容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鉴于引证商标二的权利状态是否稳定对本案结果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娜
段晓梅
任航
2020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