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5306830号“锂电园 LITHIUM PARK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235号
申请人:四川德阿发展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利雅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06830号“锂电园 LITHIUM PAR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自身独特的含义和显著性,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不会使消费者混淆。申请商标经过多年的宣传和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的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9404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简介宣传单、合作协议、授权书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由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现撤销决定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锂”,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够成为本案申请商标核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丽红
张旭
马媛媛
2020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