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Golden Sand Riv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5608300号“Golden Sand Rive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292号

       

      申请人:北京金沙江朝华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唐人世纪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08300号“Golden Sand Riv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250852号“金沙江”商标、第7905211号“Sand River Golf Club沙河高尔夫球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呼叫、含义区别较大,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2、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固定的对应关系,加之,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服务领域不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3、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撤销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尚处于我局撤销复审程序中,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文字构成、含义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器托管、技术研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技术项目研究、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Golden Sand River”与引证商标一“金沙江”含义一致。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刘胤颖
    柯佩佩

    2020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