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国际注册第703707号“COURMAYEUR C”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355号
申请人:SORGENTI MONTEBIANCO-TERME DI COURMAYEUR SPA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32类第703707号“COURMAYEUR 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8673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引证商标已被提出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2类全部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等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英文“COURMAYEUR”与引证商标“COURMAYEUR”字母构成及呼叫相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矿泉水和汽水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矿泉水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2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萌
马媛媛
张旭
2020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