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果果捞”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6384044号“果果捞”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341号

       

      申请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84044号“果果捞”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知名度,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6553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所获荣誉证书、领导视察资料等光盘扫描件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中文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含牛奶的巧克力饮料、咖啡饮料、巧克力饮料、茶饮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水(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与知名度。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咖啡等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果果捞”指定使用在咖啡等全部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萌
    马媛媛
    张旭

    2020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