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EFFE BI QUA TTR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5556899号“EFFE BI QUA TTR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222号

       

      申请人:海格北方(北京)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又好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56899号“EFFE BI QUA TTR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917788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现驳回决定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58603号商标在整体视觉效果、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赵丽红
    张旭
    马媛媛

    2020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