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507014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220号
申请人:山东迈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又好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507014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经过多年的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形成固定、唯一的联系。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02590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85179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相关宣传使用材料、申请商标版权登记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为纯图形商标,其在所描绘的内容、整体外观、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同使用在书籍出版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了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丽红
张旭
马媛媛
2020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