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6184854号“水浒发源地”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312号
申请人:山东省梁山县天喜食品配料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6184854号“水浒发源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6001号商标、第3950178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搜索“水浒释义”截图等打印件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识别中文“水浒”,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用酒精、蜂蜜酒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酒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酒(饮料)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产生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萌
马媛媛
张旭
2020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