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20386930A号“MASTERFORCE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137号
申请人:摩纳德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浦盛(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宁波市奉化区联欣五金工具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2月21日对第20386930A号“MASTERFORCE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美国知名家用品零售领导企业,是“MASTERFORCE”商标的真实所有人,申请人在中国申请注册一系列“MASTERFORCE”商标,经宣传与使用已在中国相关公众中享有较高知名度。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注册的第20159531号“MASTERFORCE”商标、第20159530号“MASTERFORCE”商标、第20159529号“MASTERFORCE”商标、第16338907号“MASTERFORCE”商标、第16338908号“MASTERFOR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三、被申请人曾从申请人早期供货商名下受让多件申请人的“MENARDS”、“MASTERFORCE”商标,但并未实际投入商业使用,均已被撤销注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存在特定的商业往来关系,被申请人明知申请人商标的存在,而将申请人商标反复进行注册申请。四、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MASTERFORCE”商标的恶意抢注。五、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创作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抄袭复制,侵犯申请人在先著作权。六、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恶意,除争议商标外,其还抄袭并抢注申请人其他商标,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原则,容易损害社会公共秩序、良风美俗以及不特定消费者的权益。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据(光盘扫描件):
1、申请人官网介绍截图;
2、产品及包装照片;
3、申请人“MASTERFORCE”商标在美国注册信息;
4、媒体报道资料;
5、与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订货条件书;
6、与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往来的供应商合规计划信函、其他往来信函;
7、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官网截图;
8、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
9、经公证的申请人企业员工证词;
10、巨星科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关于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11、宁波市奉化区联欣五金工具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
12、相关案件司法文书、相关商标档案信息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奉化市联欣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初步审定后经异议程序,于2018年12月28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7类非手动的农业器具、农业机械、喷漆机、喷漆枪商品上。经名义变更,现商标注册人名称为本案被申请人。商标专用期至2027年11月13日。
2、引证商标一至五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在第7类刨床等商品、第8类台虎钳(手工器具)等商品、第9类水准仪商品、第6类金属储藏盒等商品以及第20类塑料包装容器等商品上申请或核准注册,现均为申请人的有效注册商标。
3、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22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PEPBOYS AUTO及图”、“Duralast”、“AutoZone”、“MENARDS”等商标,均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知名商标或品牌相同或近似。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的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中,我局将适用相关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提出的评审请求、事实及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情形。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著作权)”之情形。五、争议商标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情形。六、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关于焦点问题二,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其已经在非手动的农业器具、农业机械、喷漆机、喷漆枪商品上以及与之类似商品上对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进行了使用,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其已经在非手动的农业器具、农业机械、喷漆机、喷漆枪商品以及与之类似商品上对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进行了使用,并使之有了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四,本案中,申请人主张对“MASTERFORCE及图”享有著作权,但并未提交相关证据用以证明该图形为其最先设计完成,故无法证明申请人享有在先著作权。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著作权)”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五,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是指商标本身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自身的构成要素有害于人们共同生活及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或者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六,根据查明事实3可知,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22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其他商标与知名品牌“PEPBOYS AUTO及图”、“Duralast”、“AutoZone及图”、“MENARDS”等相同或近似,在被申请人未能作出合理解释,也未提交相关实际使用证据的情况下,其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摹仿他人商标的主观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四十四条第一款、修改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萌
马媛媛
张旭
2020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