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商标转让_“FELIPE RUTIN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19195851号“FELIPE RUTINI”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205号

       

      申请人:乡村葡萄园酒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纪少青
      
      申请人于2018年10月15日对第19195851号“FELIPE RUTIN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早在1983年就在阿根廷申请注册“FELIPE RUTINI”商标,该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在葡萄酒商品上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系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的恶意抢注。中阿远洋(福州)贸易有限公司曾经是申请人的代理商,从申请人处进口过“FELIPE RUTINI”牌葡萄酒,后来,该公司在中国抢注过申请人的多件商标,包括第7464160号“FELIPE RUTINI”商标等其他商标,申请人对其商标提出异议或无效宣告后,该公司将其名下部分商标批量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纪少青名下,被申请人通过申请人的原代理商知晓申请人的商标,其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且具有恶意。综上,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网页介绍;
      2、百度百科关于申请人公司及其葡萄酒品牌的介绍;
      3、申请人在阿根廷、美国和欧盟等国家注册“FELIPE RUTINI”商标注册证;
      4、北京安迪山贸易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和商务协议及广告牌照片;
      5、申请人2006年至2007年向北京安迪山贸易有限公司出具的部分发票和中文翻译;
      6、申请人出具的声明公证件(2009年向中阿远洋(福州)贸易有限公司出具的发票、分销协议、律师函);
      7、申请人2008年2月在《酒尚》杂志上刊登的广告;
      8、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中国媒体对申请人FELIPE RUTINI葡萄酒的部分介绍;
      9、申请人参加2011年第七届广州国际名酒展的材料;
      10、申请人参加2012年全国(成都)春季糖酒会的材料;
      11、被申请人明下商标清单、部分商标转让公告;
      12、相关判决书;
      13、纪少青向法院提交的使用证据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在中国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没有任何业务往来,更不是申请人的代理人。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我局将被申请人答辩材料交换给申请人,申请人坚持争议商标应予以无效宣告。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3月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9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蒸馏饮料等商品上。
      2、第7464160号“FELIPE RUTINI”商标由中阿远洋(福州)贸易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11日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12年7月2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等商品上,2015年5月4日中阿远洋(福州)贸易有限公司与纪少青共同向我局就该商标提出转让申请,2016年6月27日我局核准转让。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一、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与其之间存在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其他关系,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所指的情形。
      二、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是以该商标在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之前已经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相同商品或与之相类似的商品上使用,并为一定范围内相关公众所知晓为适用条件。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5可以证明北京安迪山贸易有限公司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曾在中国大陆地区代理销售申请人“FELIPE RUTINI”牌葡萄酒。申请人提交的证据9、10亦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RUTINI”葡萄酒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参展情况。另结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8中,如《北京青年报》(2006年12月29日)《认识阿根廷红酒》一文中关于“1885年一个意大利移民DonFelipe从意大利带来了世界上最古老的葡萄种植和酿造工艺,到今天Rutini结合了当前世界上最先进的技术……酿造出一流的葡萄酒,酒的品质已被承认超过一个世纪以上”之报道;《阿根廷葡萄酒的历史》(2010年7月6日)一文中关于“……而跻身国际高级酒的行列,像Gatena Zapata、Cheval des Andes、Felipe Rutini等优质葡萄酒,在国际评比上都有不俗的表现”之报道;以及《豆瓣网》(2011年9月19日)《门多萨:未饮先醉的旅行》一文中关于“Rutini是阿根廷最历史悠久高质量酒厂之一。1885年,Rutini创始者Felipe Rutini……在门多萨省的图蓬加托区种植下第一株葡萄。100多年后,这家酒庄的年产量达到120万箱,并销往全球各地30多个国家,其中也包括中国”之报道等多份媒体报道,可以证明“Felipe Rutini”牌葡萄酒原产地系阿根廷,且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申请人已在中国市场上将“Felipe Rutini”商标使用在葡萄酒等商品上,并在相关公众中产生了一定影响。此外,根据本案查明事实2,可以认定被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明知“Felipe Rutini”商标的存在,其将与该商标文字构成完全相同的争议商标抢先注册在葡萄酒等商品上,其行为难谓正当。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丽红
    张旭
    马媛媛

    2020年01月21日